一、开发商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损失不仅是购房款利息损失,还包括其他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该条款仅规定了利息损失,对其他损失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承担返还已收受的购房款、利息外,还需承担包括房屋装修损失、房屋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及房屋差价损失等。
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损失由购房者承担后再向开发商主张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主张。因此,实务中,一般情况,对于银行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损失,会判决由购房者承担,然后由购房者向开发商主张。
但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既然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那么在法院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案处理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审判经济性、效率性原则,从减少当事人和法院诉累立场出发,判决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