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是28348,也就是说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8348×3=85044内可以不交个人税。 如果超过了85044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税。以下给你举一个实例,以供你参考:例:某员工在公司工作15年。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0000, 应缴纳的个人税为:{[(120000-85044)÷12-1200] ×10%-125}×12=55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