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申请表及所需要的材料。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认定条件和受理意见实施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工伤调查。
4、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办结(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