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于7月入职天津安联物业公司,在该公司所管理的天津市车辆管理所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1年;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工作12小时休12小时。后调整为工作24小时休24小时。1月蒋某离职。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未果,诉讼维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适用的是何种工时制度?蒋某是否符合享受加班费等各项劳动待遇的法定条件?
1、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日或40小时?周);
但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在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情况下,劳动者仅存在延时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存在休息日加班。
2、延时加班的计算。本案法院认为,蒋某工作初期每班次工作时间为上12小时休12小时;
考虑其保安的工作性质及服务场所的工作时间,扣除蒋某正常的休息和饮食时间,酌情确定其每班次加班1.5小时。
在蒋某工作时间调整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后,结合蒋某的工作地点车管所和车管所的办公时间,以及车管所下班后,蒋某要负责打扫卫生并锁门值班的情况,酌情确定其每班次加班3小时。
最终,法院依据蒋某每班次的加班时间和加班次数,确定了物业公司应支付的延时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加班问题。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亦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
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蒋某主张其系被公司开除,物业公司主张蒋某系自行离职,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用人单位应就员工的离职、辞退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在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蒋某系自行离职的情况下,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保安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间较长,但劳动强度并不大,尤其是夜班,除了一些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多为值班性质。
因此,不宜将所有在岗时间均认定为工作时间。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同样的保安岗位,有些可能需要彻夜巡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