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在i审举证阶段,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但对于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属于工伤认定期间,人社局要求提供而原告没有提供范围的, 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