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的房子被女友擅自转卖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的A借女友B的名义买了两套房,不料B擅自将房屋转让,A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判决房屋归实际出资的A所有。A诉称,他与B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他不具备购买北京商品房的资格,B是北京户口且名下无房,故他与B商量借她的名字买房,购房款、物业费、中介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他支付,房屋归他所有。2011年3月12日,B代理他与卖房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由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收房后,他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并入住,物业费也是他支付。2013年12月中旬,他得知B已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赶紧要求确认自己为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法庭上,B否认被借名购房,称房产登记在她名下,所有权归她。借名买房的风险如何防范审理后查明,涉诉两套房是A出资购买。考虑A与B的恋爱关系,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最终判决涉诉两套房屋归A所有。
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