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什么证据
(1)薪水收入证明,如薪水表、薪水条、薪水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取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交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2、在实践中怎样认定证据的有效性试对本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1)在书证中,无签字盖章的证据无效;(2)在书证中,提供复印件无效;(3)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无效;(4)只有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5)提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是自认做法,该证据有效。(6)对不能律效力的手续,能够提供,以加强法官的心证印象。如录音、两方前期商量笔录等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则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人薪水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资料;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