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婚假、产假
(一)婚假 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的婚假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59中劳薪字67号)规定,“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九十年代,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把婚假延期到了5天,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用人单位。
(二)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二、奖励假 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延长婚假、产假的天数各地规定不一,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