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合同合法的应准备证据,积极应诉;违法的应积极寻求和解。 员工遗失产品,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公司解除合同可否合法,关键在于可否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害。构成重大损害的,解除合同合法;无导致重大损害的,解除合同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六条限定,公司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负举证职责。 如果员工遗失产品构成重大损害公司解除合同合法的,公司应当积极准备证据,出庭应诉;如果员工遗失产品不构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违法的,应当改变处置决定,积极寻求与劳动者和解。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纷争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炒鱿鱼、除名、辞掉、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量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