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多少天按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第
一,单胎顺产者产假多少天,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
二,难产者产假多少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产假多少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多少天呢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
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