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向人民或者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实质是通过事先的保全措施,把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确定下来,使其能够发挥证据的作用,从而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使业主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有利于人民的正确裁判。在实践中,诉讼开始之前一般是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诉讼开始之后是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书证,通常采取拍照和复制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2)物证,通常采取现场勘验、制作笔录、拍照、录像或者提取原物进行证据保全。
(3)证人证言,通常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其陈述进行笔录或录音,以此来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