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调整岗位和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岗岗位和地点。通常情况下,工作地点跨市调整的,属于不合理的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市内调整的,用人单位需要补贴劳动者由于工作地点变动产生的交通费用。岗位的调整需同性质的岗位,且不得带有侮辱性,关键的是薪资待遇不得降低。如部分则也是属于不合理的调整,劳动者有权拒绝。对于不合理的调整,应予以拒绝,并保持在原岗位继续上班,直至出现用人单位拒发工资的行为或者下达解除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