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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要准备哪些材料?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08-31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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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损伤致双侧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损伤致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损伤致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
    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
    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损伤致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损伤致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
    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损伤致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
    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损伤致:
    1、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
    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
    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损伤致:
    1、缺失(或畸形);
    2、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损伤致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
    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
    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
    cm以上;
    1
    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
    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
    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损伤致:
    1、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
    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
    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
    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
    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
    4、鼻尖缺失(或畸形);
    1
    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
    cm以上;
    1
    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
    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
    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
    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
    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损伤致:
    1、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损伤致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
    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
    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全文
    13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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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等级标准
参考如下: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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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工伤伤残等级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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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拘留所律师会见家属应该怎么准备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律师前往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进行相关手续的申请及准备:
首先,需要向看守所递交由委托人签署并授权的《授权委托书》;
其次,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正式的《律师事务所公函》以获取支持与认可;
第三步,需要向看守所提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此外,还需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等;
同时,如果涉及到家庭成员关系,则需要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
最后,作为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才能完成此次会见任务。以上所有材料备齐后,便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通知,待收到会见通知以及介绍信后,将其交付给看守所,便可以顺利地进行会见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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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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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取保候审之后要等多久结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被批准采取保证人方式进行取保候审后,其结案总时长最多可达36个月之久。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每一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上限均为12个月。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已获准取保候审的案件而言,其案件的处理完成通常需要至少12个月的时间。而具体的办案期限则需要与办案机关保持密切沟通,以了解案件的调查进展情况。
在上述时间框架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件,其取保候审的期限可能仅需约2个月即可完成;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取保候审的期限则可能长达1年之久。此外,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的执行工作,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抢劫罪预备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抢劫罪预备案件的量刑通常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照法定情况给予罚金惩处,同时,司法机关也会考虑到案件具体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完全豁免处罚。抢劫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掠夺他人财产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在指定的范围内,为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而准备专用工具、创造必要条件的行为,被视为犯罪预备。对于此类预备性犯罪,刑法原则上应参照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缴纳罚金;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一)进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或抢劫金额巨大的;
(五)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
(六)假扮军人或警察实施抢劫的;
(七)持有枪支实施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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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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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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