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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步骤是怎样的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0-09-03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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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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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
    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效标书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
    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
    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
    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全文
    7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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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步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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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流程分为哪些步骤
1、招标资格与备案2、确定招标方式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7、踏勘现场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9、组建评标委员会10、开标11、评标12、定标13中标结果公示14中标通知书备案15合同签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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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种树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农村土地在流转之后不得变更其原有土地属性,而进行房屋建造则明显属于改变土地性质之列,因此,这种做法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流转必须是农民自主意愿的体现,并且该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
其次,交易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皆可参与其中;
再者,欲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必须为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即对土地拥有最终决策权之人,同时,产权所有人亦可委托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处理;
最后,土地流转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皆无法进行土地流转。
此外,在满足上述各项条件之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但需注意的是,土地租赁给他人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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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补偿标准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应首先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若在此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交由批准征收该片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定。
至于涉及补偿费用分配方面的纠纷问题,其本质上归类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可能包括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体与相关村民群众。
对于此类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公正的解决方案。
而在征收土地信息公开事宜引起的争议中,这类矛盾基本上都可以被认定为行政争议,故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私人买卖土地怎么样才被法律认可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而农户仅有使用权,不得将其自家的土地转租、出让或出售给非农业建设者。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农村土地转让则被视为合法行为: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本村内无宅基地的家庭之间进行,且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乡镇政府颁发相关文件确认转让的合法性。
反之,未经申请擅自转让的行为则属非法。
其次,农村耕地的转让较为简便,只需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即可生效,但发包方仍保留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监督权,若发现滥用土地现象,有权予以回收。
再者,家庭联产承包耕地使用权的转让须先经村委会建立档案备案,方可视为合法,否则即为非法交易。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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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步骤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征收步骤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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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有土地国有资产拆迁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需征得土地使用权,应根据被征之地的原始用途来给予相关补偿。
对于耕地的补偿,其包含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费以及地面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的补偿费用。
而针对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应为该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则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同时,由于征收房屋可能会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情况发生,因此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
此外,由于征收房屋也可能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房屋征收部门还应该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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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30年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以承包形式进行管理和经营,从事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等多种生产活动。
在这些土地上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年。
倘若合同中存在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约定事项,则这部分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这种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到合同其余部分的法律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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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步骤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土地征收步骤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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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个人改房产土地性质怎么改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申请时,您需按依次准备以下几点所需的书面资料:
第一,填写准确无误的《土地登记申请书》;
其次,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户口本,以及如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况,则必须同时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法人单位,则需要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附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最后,请务必附上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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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流程包括哪些步骤?
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2、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发布招标广告。2、资格预审。3、发售招标文件。4、现场考察。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3、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称为决标成交阶段,是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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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拆迁房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过程如下:
首先要进行的是拆迁的前期调查以及项目的初步预算。
这一阶段需由寻求授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单位自行主导完成;
接着,由负责房屋拆迁事务的管理部门对上述单位所递交的各项资料进行严谨且全面的审查核实。
在此基础上,将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归纳如下:
包括建设项目已经获得的政府审批文件;
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带的红线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
拆迁所需的专项资金;
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安置方案;
最后,拆迁主管部门在确认所有材料齐全后,会向申领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以此作为拆迁工作正式启动的标志。
接下来,拆迁主管部门会组织被拆迁人进行投票选举,以确定最终的评估机构;
然后,评估机构将会进行入户调查,包括对房屋的评估以及附属物、装修等情况的调查;
评估结果将予以公示;
随后,评估机构将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紧接着,就可以正式展开商谈并签署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了(此时,奖金期也随之开始);
之后便是搬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领取补偿款项;
最后,房屋将被拆除。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过各方当事人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裁决。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时,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做出。
如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若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已经向被拆迁人支付了货币补偿金或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那么在诉讼期间,拆迁工作仍将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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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交了土地出让金还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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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集体土地的转让行为在我国并不被视为合法有效,因此无法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然而,出让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国有土地领域。
当集体土地需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先行将其征收为国家所有,然后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将农业用途转变为建设使用。
或者是通过原先是建设用地的形式,再进行土地征收。
在土地按照用途进行分类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中包含了农用和建设两种类型。
而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属于农用地范畴,其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
鉴于此,如果该土地的用途已经明确为建设,那么便无需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即无需进行土地征收),而是可以直接承包这片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以及商品经营等活动。
此外,还可以选择先对土地进行征收,然后再由政府进行出让,以便于开发商进行安置补偿工作,最后由政府将土地正式出让给开发商。
在此过程中,需要与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如国土资源局)进行充分的协商,同时也要与土地所有集体进行沟通交流,最终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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