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
(二)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至申报时仍连续参保缴费。
(三)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第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以下情况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顺产900元。
2.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为1500元。
3.剖宫产为3000元。
4.自然终止妊娠的,妊娠不满12周为250元,妊娠满12周以上、不满28周为6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为9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以下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