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不含补缴时间)。
2.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一般产前休假15天。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