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虽然该规定并未对就读普通学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随着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一些高等院校,特别是一些985、211及军事类院校,对考生的资格审查比较严格,考生很有可能会因为父母的失信行为而无法被心仪的学校录取。法律限制的是高收费私立学校,而不是普通教育机构,是不合理的开支,而不是正常范围内的开支,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扩大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上了大学就是成年人了,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民事责任。那么法律自然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情况:我打工,自己赚钱读书的权利是否也被剥夺了。这种可能性在中国社会的现实中虽然很少见,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就一禁了之,这也是一种误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