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租赁车辆起火灭失,承租人是否应担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既然承租了租赁物并实际占用并控制,就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为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租赁车辆的灭失并不是张先生保管不善造成的,所以张先生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张先生不仅可以不用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旅游公司返还未使用部分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