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公司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才能设立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