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决】《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未包括违章建筑的面积。买方明知天井内违章搭建有随时被拆除的可能而购买,现又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双方均明知天井内搭建物系违章建筑,可能引发相邻纠纷,在履行过程中因该事由而起纠纷,导致合同履行的中止,双方对此均有过错。且双方违约责任相当,可以相互抵消,故双方分别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均不支持。买卖存在违章建筑的房屋,因为违反了法律关于违章建筑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违章建筑应当予以拆除,双方关于违章建筑的价款约定姬紶灌咳弑纠鬼穴邯膜,交付约定等均属无效。但房屋买卖不仅仅是对该部分违章建筑的买卖,是对整个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后,发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律效果,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于买卖违章建筑的事实均属明知,故对自己的损失各自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