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凡公司(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换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给钱人)或公司(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明确答允,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限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除此之外,工商部门还应当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你可到工商局投诉投诉、或到法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限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限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光复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其做法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