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隶属医疗损害赔偿纷争非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隶属通常人身损害赔偿纷争。借口大致有两个:
1、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越过以诊疗为目的的普通医疗。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非治疗性人流手术等虽然不具有诊疗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2、虽然医疗美容通常而言不是一种必需的、常见的医疗做法,而是一种改善自我形象、恢复、维持健康状态的医疗消费做法,但由于其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因而发生的纷争也归为医疗纷争的一种。 美容虽然确实具有普通医疗不具有的特征,如治疗的紧迫性分别,疗效的客观性分别等,但它们中的大部分毕竟是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来实现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做法的本质无差别。如果能够适用医疗纷争的相关法律,则举证职责为医方,对于患者的保护也更为有利,因此,按照主体可否是有资格的从业者进行区分可否隶属医疗纷争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