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销的话,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依照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补偿。
2、公司虽注销,只要未依法清算(即未补偿劳动者等),在法律上仍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员工可仍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依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及正常程序进行仲裁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