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患者到市外住院的报销政策:办理转诊备案的,个人先自付10%(未办理转诊备案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费用再按照医院标准(起付线1000元以上报销55%)报销。个人先自付的部分均不纳入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参保患者应填写《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市外住院备案表》,由转出医院、县区经办机构和转入医院填写意见。每次转院备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患者在市内未签约直报医院以及市外医院住院,出院时个人先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再持有关材料,到参保地乡镇人社所办理手工报销。(时间要求:在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材料、收齐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工报销。材料规定: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以及市外转诊登记备案表、意外伤害等证明)。临沂市直属没有居民医保缴费、报销具体业务,提供政策支持及协调,您需要联系参保乡镇或(街道)人社所,详细了解报销政策。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大病报销政策,从2015年起,取消按病种补偿政策,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2万元以上(含
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达到大病报销标准的,到乡镇人社所统一办理报销(一站式),具体情况可以咨询所在乡镇人社所。
3.根据政府职能分工,低保不属于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我们不掌握其政策要求,建议联系民政部门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