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取传真订货、报价、发货,属于书面形式,也完成了从要约邀请、要约到承诺的过程,合同已经成立,发货说明实际已经履行,收货方必须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否则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