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运管部门的干预,要我俩挂名到客运公司进行规模化管理,并将《行驶证》《运输证》过户到挂名公司。于是,我俩跟挂名公司签订了《挂名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原则阐明:“该车的所有权、经营权及该车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均属乙方(既原个体出租车经营业主)所有”“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及法律法规调整、出租车专业化管理需要、以及挂名公司经营状况变化时,两方均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有协助办好终止合同手续的义务”。之后,我俩每月交给挂名公司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花费。不久前,我俩发现在我俩出租车档案里,把我俩的出租车产权100%变为挂名公司所有。于是我俩提议解除合同,终止挂名。但挂名公司说:现在出租车的《行驶证》《运输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名称是公司的,不能解除合同。由于公司有违约做法,并且现在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有免收营业税的政策,而我俩因为是挂名经营,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于是,我俩诉讼到当地法院。但法院裁判下来说:产权归原个体出租车经营业主所有。但只对两方内部有效,对外无效。并且不支持解除合同。对此,我俩不能理解。我俩认为我俩现在提议解除合同是合法合法的。但现在我俩不知道该要怎样办恳望有正义感的大人,能帮我俩指点迷津,帮我俩讨回公道。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