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实习生是不是劳动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一场招聘会上,小丁被一家医院录取,医院也和她签订了实习合同。实习半年后,小丁的同学陆续被各自的实习单位正式聘用,惟独小丁的工作还没有着落。小丁找到了医院的药剂科主任,主任当场肯定了她的工作,同时还告知小丁,她的留用申请已经提交上去,这就传递着小丁可能被录用的信息。于是小丁加倍努力地工作。未料,实习近一年的时候,该部门又来了一名实习生,小丁当即被告知不可能被录用。她再去找主任询问,主任却说医院人员饱和,没有空缺职位。也有人告诉小丁,尽管她在医院的工作名义上是实习,但实际付出那么多劳动,应该适用《劳动法》,医院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医院没有支付任何工资报酬更是不合法的。而医院则认为实习期合同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补贴问题,实习合同中本来就没有约定。【律师观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小丁如果想要讨个说法,就一定要理清小丁与医院、学校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因此,小丁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从小丁成为大学生时开始一直持续到毕业离校,且不会因为小丁在校期间的实习而影响该法律关系的存续。由于小丁不是劳动者,因此她与医院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由于小丁到医院工作的行为是基于学校组织到医院的实习行为,而实习严格意义上讲,是学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因此,小丁与医院发生的实习关系是小丁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延伸,医院是受学校委托为小丁提供实习教学机会。当然,这些都是正常情况下合理的安排,但是法律的合理安排并不能排除被滥用的可能。在本案中,显然医院存在以实习为名,行廉价使用劳动力之实,这种行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是尚无法律制裁的措施。就此事来说,学校难辞其咎。实习本来就是学校教学实践的组成部分,即使从与就业相衔接的角度考虑,将实习与潜在用人单位相联系并无不可,但是也要在过程中加强管理,不能放任自流。
首先,学校应当出面组织具备良好信用的用人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对于类似本案中这法单瘁竿诓放搭虱但僵家医院,就应当从实习单位中剔除出去。
其次,学校应当出面与实习单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较好的实习条件。虽然实习生不是劳动者,但是在实习中依然发生劳动行为,因此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以及对于实习生付出劳动所给予的报酬。为了避免学校之间的差异造成不公平,教育部门可以对实习条件作出统一的规定。(须海波 丁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