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5.5年,能够领18个月失业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限定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够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不够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交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24个月。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再次计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能够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合并计量,但是最长不得超出24个月。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准则,按照低于当地最低薪水、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水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原工作单位和您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按月足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辞工、自动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必须已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