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你的诉讼请求将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承担责任的方式涉及财产或者金钱形式的聚合时,就会产生几种责任方式的清偿顺序问题。具体而言,当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方式中的罚款,以及刑事责任方式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出现并存时,由于加害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不足以在赔偿受害人的同时又支付行政罚款和刑罚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情形下,应当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优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