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自己摔伤,老板支付了医疗费应当归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上班途中自己摔伤,显然与之不符,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是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垫付的费用是其个人所有,不具有垫付和支付义务,应当及时归还。如果是用人单位垫付,则应当与之结算,应退的应当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