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限定:机动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行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行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行驶人在三十日内解决降职换证业务。机动车行驶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解决降职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