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递交辞职信,不能即时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按此规定辞职的,受法律保护,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需要保存辞职的证据,以备之需)。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工作交接,按规定结算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违反规定辞职,没有给用人单位必要的缓冲时间而影响工作的(包括劳动者不能证明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按照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