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其他单位入职不违法,但不经批准离职。 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现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然提出了离职,但是没有办理手续离职尚未生效,请假不被批准应当出勤,不出勤是旷工,属于行为,达到一定天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