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规定,劳动法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公司的行为当然不合法,而且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说明,即使加班,也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命令。此时职工有权利不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