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一般方式
1:担保法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一。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因为保证人是为他人而负担债务,原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人的介入而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人。在一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在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果的证据。你可以往一般保证这里去举例说明,还有要记得写答辩书(不行就花点钱请个律师)。只要能证明是一般担保就可以让担保公司先你朋友,无果之后再你。当然基本上你写的担保合同肯定会被解释成连带责任的担保(只要内容不明的都会被理解成带有连带责任)。另外,真的官司输了,只要你名下没有财产,不会强制动不属于你的财产。关于这方面你也可以去了解下,保护好自己。总之担保官司,担保方都是吃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