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单位不同意补交住房公积金怎样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关公积金的维权途径与社保或其他劳动争议有所不同。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对于这点要特别注意。
职工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需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3)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以确定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另外还需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维权专栏”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登记表》填妥后连同上面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公积金管理部门。
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1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