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案件中,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只需要说出具体工资数额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那么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表或银行卡转账记录来反驳劳动者,否则仲裁委会采信劳动者的观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应当如何支付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可以由劳动者委托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领取。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给劳动者办理银行卡或存折,将劳动者的工资直接转到劳动者在银行的存折账号上。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在我国就是指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如果劳动者是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的,劳动者应该知道:自己是和用人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和包工头个人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支付给劳动者,也不能克扣或者以其他形式如提品等来代替,这些形式是非法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不能让用人单位将工资发给包工头之后再发给自己。如果包工头和用人单位把钱结清了之后,带着钱逃跑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再给他们支付工资,不用到处找包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