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向职工公示5日以上,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二)携带以下手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
2、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6、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需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7、职工名册;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基本运行情况,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及时将批复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按照实施方案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
(五)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时,应告知劳动者相关事宜,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变更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