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无故开除员工,一定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按第三十九条
(二)至
(六)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