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限定:具有下列要求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手续: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交纳手册,交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