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按照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三)娃振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