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才安置。如果符合条件而未安置,可以直接起诉。 根据2011年10月29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
第一款至
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至
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