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具有下列要求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限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所说的只是3个要求中的第2条的一种,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很多种情况都能够,如辞掉、炒鱿鱼、除名、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合同)、(因公司裁人等)解除劳动合同等都是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失业者本人意愿的,都是符合领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