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依法解决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薪水、押金和经济赔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延,当事人能够在解决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能够去劳动局申述或者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做法。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限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