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 第七条 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工人怀孩子不到4个月小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孩子满4个月小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工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准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工人产假前薪水的准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工人生育或者小产的医疗花费,按照生育保险限定的事项和准则,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