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业主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没有资格作为新的候选人,马上参加新一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没有具体规定。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既然被罢免了,说明其不符合代表广大业主的维护权益的要求,通常理解为不宜参加新一轮的选举,除非且已经符合了选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