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花费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商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多少个人不在此寓居,管理成本就会减少。
二,虽然个别业主无事实上在小区内寓居,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经展开,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工作量和花费支出。
三,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无事实上寓居就停止,因此无论业主可否事实上寓居,从解决入住手续之后就应如期交付物业管理费。
四,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议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寓居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议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议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五,《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做法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六,针对这种情况,各地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限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出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