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灭失而灭失,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