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因为一些事情的需要,所以想要了解一下,那个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是什么样的。

帮助5人 7.4w浏览 匿名 2017-02-14 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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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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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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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X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XX、陈钸诉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城置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代理人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中第十一条已经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以上文本的最低要求。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完付款义务,被告本也应严格按合同
    约定内容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却没有做到,甚至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竟提出双方已经口头约定简化交付手续。被告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变更,这种变更是一种单方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未得一方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无效的,因此,被告仍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书面通知原告交付房屋。
    本案其实很简单,首先确定原告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它是合法的,那订立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被告很明显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毫无疑问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是不得擅自变更的或解除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违约索赔诉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二、被告未能依法、也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
    1、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了被告应书面通知原告交付,这是被告的义务。
    2、一直以来,原告唯一认可的交付通知方式就是合同约定的书面交付通知
    书。
    在今年8月的律师函里第二项里已写明“至今也未收到你司发出的房屋交付
    通知书”及第三项第2条中也强调“你司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为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这就清楚地表明,原告唯一认可的通知方式就是“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来办理交付手续”即书面交付通知书。
    退一步说,既然被告方辩称自己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哪怕是口头通知义务,那为何在收到原告如此清楚表达自己权益的律师函后,直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长达2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做出任何关于这方面的解释、沟通或说明呢?这符合逻辑吗?一方面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被告也应迅速做出书面的澄清与说明,以便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出于对业主负责,也理应及时提醒对方免除误会,这才是符合逻辑的做法。可是被告什么也没做,这充分说明被告辩称的所谓口头通知,根本就是混淆视听、偷换概念的。
    被告贵为一个大公司、大集团,管理上也难免有疏忽之时。原告不知道其他购买御水华庭楼盘的业主交付时有没有收到被告的正式书面通知,但本案中被告确实遗漏了原告。而当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交付通知并承担违约责任时,被告又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以为原告会在漫长的等待中妥协。2010年的8月,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要书面交付通知。这是一封正式的律师函,它表明了原告诉诸法律的准备和决心。被告却既不发书面通知,又不作任何解释。
    因为被告若再按原告所要求发出书面通知的话,就等于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一旦原告告上法庭,被告就等于不打自招了。被告选择了暂时不发书面通知,而派人出面拖沓道了歉,当然目的是想通过怀柔政策,缓解原告的怨气,使原告打消诉诸法律的想法。
      (二)被告辩称已口头通知原告交付,并向原告交付房屋,但一系列事实却表明被告既未依法、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的条件分为法定的交付条件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法定的交付条件是开发商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实测面积报告》。自2006年1月1日起,交房时还要出示《住宅分户验收表》,如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仍不能取得正式合法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住宅分户验收表》的,应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
    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而在本案中,被告却从未向原告提供或出示过《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
    测面积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件。原告直至庭审时才第一次看到上述文件。被告称已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原告已验房根本是子虚乌有。
       对于被告辩称的口头交付通知,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在签订合同前的销售交谈时,原告问销售员所购买的房屋是否为现房?销售员回答:是的!只要你们将房屋款项全部付清后就可办理交付手续。现在被告用销售员的这句回话作为已经口头通知交付的依据,显然非常牵强附会!
    被告还谎称“原告拒不支付税费和面积差额尾款”,众所周知税费和面积差额尾款是在交付房屋时支付的,尤其是“面积差额尾款”,这个是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被告必须向原告出示了《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并经原告查验确认后,原告才会支付的。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过所谓房屋交接,所以原告至今从未看到过相关文件。原告庭审时才第一次看到被告的实测面积报告,原告既然不知道面积差异,何来拒付面积差额尾款一说?并且这也正好证明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交付手续的事实。
    更令人可笑的是,被告在庭审中多次出现前后自相矛盾的言辞。被告先是称本案商品房实测面积要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大,故原告目前尚有一万多余款没有付清。正因为原告房屋全款还没有付清,故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接着,被告又称其实早就通知原告办理了交付手续,且原告已经验房。被告前后完全不一的两种说法恰巧暴露了被告企图颠倒黑白、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意抗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我们认为,对于本案被告的恶意违约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制裁。
    三、被告试图通过一张《目前房屋的质量问题》,就借此作为原告已验房却拒绝接收房屋的证据,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错误的,房屋交付最终的标志应为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
    被告称事实上已向原告交付房屋,但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拒绝接收房屋。请问原告怎么拒绝收房了?!有何证据证明原告拒绝收房?!如果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交付手续,原告且已验房,但原告拒收的话,那被告最起码也要让原告写下书面的拒绝理由,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按照合同被告完全可以合理地拒绝原告各项要求,更可以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啊!对被告而言,轻易地放弃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收集,不光是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反过来还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被告认为原告去看房并提出质量问题就是等同于原告已验房,这是错误的,看房和验房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看房是购买前和购买后都可以发生的,但验房是双方在办理交付时进行的。被告一直都未正式书面通知原告交付房屋,何来验房一说?!况且,原告在庭审中已陈述:在买房前和买房后原告都曾到现场去看房,甚至可以不用钥匙从其他通道上去。原告买房前去看房是原告的权利,原告购房后去看房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也是原告作为业主的权利。况且,原告虽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想法,但是从来没有以该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来拒绝接收房屋。这里要说明的是,原告看房过程中对瑕疵部分提出意见是原告的权利,也是双方签订合同时销售员向原告许诺过的:购房后,原告对目前房屋尚存在的一些瑕疵问题可书面提出,开发商可以为其整改。但目前,被告却通过一张《目前房屋的质量问题》就借此作为原告拒绝接收房屋的证据,实在太牵强!而被告所谓的《工程整改处理表》既不是原告所写,又没有落款签名,根本不能证明什么。
    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这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有利于保护原告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般来说,交付通知书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
    2.通知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
    3.通知购房人还需交纳的费用;
    4.提醒购房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交付手续的法律后果;
    5.告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可见,商品房买卖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商品房的交付更关系着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意味着开发商将房屋风险转移给了买受人。因此,房屋交付有一定的步骤和内容,不得随意简化。
    本案中,原、被告既已约定书面通知交付方式,那么书面通知交付这就是被告的义务。在国际销售合同中,书面通知尤其重要,商品房买卖当然也不例外。书面通知交付房屋是开发商最起码的义务。同时,开发商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收到了书面交付通知,原告才能清楚、明白地知道何时、何地、带什么证件和资料、到什么部门去怎么办理收房手续等。如果买受人未接到书面通知,买受人就没有办法前往收房。
    本案中,如果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书面交付通知,那么原告就可以顺理成章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交接手续。现在的问题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出书面交付通知,并且对原告的善意提醒无动于衷,甚至在原告忍无可忍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后,依然不管不顾、置若罔闻!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此时,面对被告颠倒黑白,肆意践踏业主权利的行为,原告唯一的途径就是
    通过庄严、公正的法庭,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原告到法庭来诉讼的目的,除了希望用法律手段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希望被告严格遵守合同尽快送达书面通知,使得原告能够早日装修入住。原告更冀望通过依法维权,使被告从此抛弃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善待每一位业主,让每一位用自己“血汗钱”来购买御水华庭住房的业主,都能开开心心地拥有一个满意的新家!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谢谢!
       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这就是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请参考。
    全文
    9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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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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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如何写
居中先写代理词的标题,随后是对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尊称,并且要在前言的部分讲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代理权限等内容,正文中需要对买卖合同纠纷的案情进行简单的介绍,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代理意见。结尾的内容包括代理人的签名,代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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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在中国拐卖儿童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儿童拐卖的行为中,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将其归类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具体罪名。该犯罪行为将会导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若罪犯能够被确认为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其所主导的拐卖案件牵涉到了三名以上的受害人,其面临的刑罚则会进一步加重。至此,其有可能会遭受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负担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措施。更为严重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医疗纠纷能不能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能否办理取保候审,应依据相关法规判断当事人是否满足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经依法核实确具备此类条件者,可依照相关流程予以办理取保候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具有如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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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以及相关的答辩原因等。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当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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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涉嫌帮信罪有多张卡怎么交代
[律师回复] 解析:
银行卡,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通常被视为与电话卡、身份证件并列的“三大件”,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该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将其出租或出借,则无疑已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在此情况下,即使暂时未能确认被帮助者是否达到了应予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如果相关非法交易的总额累计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对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那么就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买卖、租借“两卡”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请广大市民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甚至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不法分子,以免遭受信用惩戒、业务限制、账户监管、法律制裁等多重打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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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主要是:本人受XXX的委托代理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代理意见(包括案件情况;证据;双方要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发生房屋买卖纠纷的话可以委托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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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拐卖儿童罪数量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如何拟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涉及被贩卖人口数量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应当根据相关执法机构实际查获到的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只拐卖了一名受害者的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金额的罚金;而在抓获的案件群体中,如涉及至少三名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判处死刑,并对其财产进行全面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国拐卖儿童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到贩卖人口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所示:在大多数情况下,凡涉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惩罚,与此同时,还将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惩戒。而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比如某些特殊的加重情节,犯罪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那么犯罪者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其所有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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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依法已经生效。2、原、被告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明确包含了定金合同条款。3、被告拒不履行签订合同,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4、隐瞒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事实,被告已构成欺诈。5、第三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六、恳请法庭依法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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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七宗重罪将累及拐卖妇孺儿童行为:
首先是,参与拐卖妇女儿童团伙活动并担任首要分子;
其次是,涉及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超过三名者;接下来是,对被拐卖妇女实施奸淫行为;
再者是,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或将被拐卖妇女贩卖给他人,逼迫其从事卖淫活动;
然后是,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或药物麻醉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接着是,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
最后是,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国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亲生父母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父亲将未成年女儿进行贩卖的行为,被视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的惩罚。若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或没收其个人财产。如果情节极其恶劣者,可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
(2)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三人及以上者;
(3)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行为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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