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

最新修订 | 2024-09-0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以及相关的答辩原因等。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当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

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

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词的写法分为三个方面:

1、首部要写上文书的名称和对审判人员的称呼语;

2、然后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的准备等工作概况;

3、正文一定要详细写出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要陈述事实,对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

4、结尾写上法院名称及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2、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3、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1)诉讼时效

(2)诉讼管辖

(3)诉讼保全

(4)调解及判决。

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书作为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直接体现,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记载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起诉书中最好注明联系方式,以保证法院能够准确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参加诉讼。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部分将诉求中的基本事实陈述清楚就可以了,语言尽量简洁,概括性地将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情况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阐明。诉讼请求部分要明确、具体,当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时,应当编号逐项列明。

3、证据目录证据来源。证据在立案的时候提交复印件即可,证据原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交,供法庭质证。

我们在进行一些交易的时候,为了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都会在交易之前先签订好相关的买卖合同,大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可如果实在发生了纠纷,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真的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是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处理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9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
一键咨询
  • 130****28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8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3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4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3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1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5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2****73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5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7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8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7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4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1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谁可以书写解除买卖合同代理词?
解除买卖合同代理词是由专业的律师书写的,代理词的首部要写上文书的名称、对审判员的称呼,然后说明代理律师出庭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的范围、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详细介绍案件的性质、具体的案情,陈述事实,明确责任,最后写上法院名称及书写日期。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知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知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我是一家小店的老板,最近因为经营问题要把小店盘出去,但是最近有很多纠纷,请问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如下,审判长、审判员:
A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受某A有限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公司与公司,向A公司订购货物的购货商是公司,而不是某实业有限公司。
1、1994年以来,直至本案起诉前即2000年7月,公司一直向A公司购买有关原材料油漆。通常的购货方式是通过电话联系后,由A公司委托他人(即某A有限公司)将货物送往B公司经营场地,并由B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
2、B公司付款方式及其股东的变更,不能改变其作为购销法律关系主体(即购货方)的地位。
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其成立时的外方股东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的所有注册资金及总投资款均由实业公司承担投入,换言之,公司成立时,虽然在法律上其与实业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企业法人,但实质上完全均由一家企业所操纵,直至1998年1月,公司的外方股东变更,即实业公司将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及债务转让给另一香港企业。正因为如此,1998年1月前,公司向A公司购货后,为方便结算,其委托在港的股东(实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1998年1月后,公司则向A公司直接支付货款。
公司的付款方式的改变,以及其股东的变更,均不能使其购销法律关系主体(购货方)的地位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
3、公司当庭确认其收到A公司交付的货物,但认为其仅是代为收货,而购货方是实业公司,其唯一证据为实业公司于1998年1月30日出具的声明。
本代理人认为该声明是不真实的,不是1998年由实业公司出具的。它的不真实性有三点:第
一、该声明称与A的货款已全部结清,但从庭审调查看,本案涉及的货款实业公司没有代为支付。其代为支付的部分货款的支票,因金额不足已停止支付。所以,本案涉及的货款,公司与实业公司均未支付。第
二、该声明称实业公司指定公司代为收货是不真实的。实业公司从未向A公司订购货物,本案事实是公司订购货物后,为方便结算,由在港的股东代为支付货款。而该声明却称公司是实业公司来料加工国内生产厂。实业公司现已破产,很明显公司代收货物的说法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第
三、从该声明的内容及时间看,它是不真实的。因为它是实业公司针对1999年潮阳某A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诉讼而专门出具的。实业公司不可能在1998年1月股东变更时,就预知一年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前作出声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的抬头是审判长及审判员。其次写明自己的代理意见,阐述事实和理由。最后再由代理人进行签名。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时候,是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但当事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代为处理。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一个亲戚最近陷入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她现在急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一用,我们想请万能的网友帮一下忙,有没有富有法律知识经验的朋友,给我们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例,供我们参考一下,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您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问题比较简单,如下所示:
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被告严重违约的分析:
合同没有约定被告解押的具体期限,并不等于被告就可以一直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原告是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办理解押手续的。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及时履行解押手续义务。
被告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被告一直没有解押的行为事实为证。
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迟迟推辞不予解押。从一月份到六月份这么长的时间里,原告一直多次要求被告解押,中介约了四次解押时间无果,也试图协调过了二三十次,原告甚至表示愿意出解押款,被告都不予以配合,一直无故推辞,不予解押。此一行为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已经严重违约。
被告后又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证人及相关微信为证。
推了几个月后,被告干脆声称“你们想怎办就怎么办”。在发给原告的微信上,被告更明确表示“……如何解除合同联系136××××(被告妻子号码)……”。其违约之意,至此完全明确地暴露无疑。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不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一次性付清全额房款,原告违约”,是站不住脚的。
结合买卖合同第五条以及二手房买卖实践,买卖合同第四条的“立契”,并不是指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而是指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之前说过解除合同,但法庭上又否认说过解除合同。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原告当庭表示,就算被告没说过解除合同,那么原告也予以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就算没有约定解押期限,被告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被告违约责任的分析:
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原告办理贷款费用。
双方同意,定金由中介代收,合同第三条也明确约定,定金由中介代为保管,且二手房买卖实践中,都是这样的。因此,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定金,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定金的实践性,合同约定和实际交付的定金不一致,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一万元为准。定金有解约定金、履约定金等等之分。本案的定金属于履约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及时办理了贷款手续,为此花费的费用,被告也应当予以完全赔偿。
被告应当赔偿价格上涨差额,价格上涨差额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价格上涨差额的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即可得利益损失。
被告应当赔偿的价格上涨差额的确定。
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认为,“第一种为对比法,又称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第二种方法为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46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本案虽不在上海,但法理一样,可供法院予以参考。
庭审中,证人作证,涉案的房屋,最少上涨约八万余元。原告也曾申请对涉案房屋予以评估,以确定房屋上涨的数额。对于评估出的数额,原告保留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
年月日
最近因为工作需要,需要一份二审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需要一份样本或者是告知书写内容应包含什么也可以
[律师回复] 二审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最新二审代理词的内容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二审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1、首部
每一份二审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
2、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
3、正文
正文是二审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
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
(5)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4、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二审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二、最新二审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承揽纠纷合同的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2006年7月17日签订的《生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需方的违约责任:供方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日需支付3‰的违约金。”尽管原告方向被告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发票后,被告的确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加工费,但责任不在被告,且被告也不需要向原告承担此违约责任。原因之
一,原告方为被告方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具体在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原因之
二,原告方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交货时间将加工件发到被告处。对于合同的交货期双方也有明确的约定,《生产合同》第八条第2项规定:“交定做物日期计算: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需方接收的入库凭证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定做物送达指定地点以需方的入库凭证日期为准。”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方式交货,均以被告的入库凭证日期为交货日期。在已发货的部分加工件订单中,双方约定最晚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但有证据证明,原告方给被告最晚一次发货时间是2006年9月28日由辽NW0953号车辆发到大连,致使被告发往日本的时间不得不推迟到2006年9月29日。这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商业信誉。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原告“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需方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原告方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被告定做的合同,被告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综合以上三点,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加工件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且质量问题严重,被告人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人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本案的反诉部分。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工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如前所述,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具有重大缺陷,给原告人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为了处理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曾派专人去日本处理此事,花费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为原告加工的不合格部分铸件的加工费为捌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既然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铸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人在损失巨大的前提下,只请求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次,原告人被人民冻结美元的利率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之间合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不是美元。但根据被告的申请,冻结了原告人外汇存款4万元美金,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原告人有很多人民币存款帐户,而且履行能力非常强,且无拒绝履行判决的任何迹象,人民冻结原告美元存款的裁定显然是错误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冻结原告美元之日起,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便大幅度提高,致使原告的美元大幅度贬值,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美元汇率损失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的反诉请求均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ttttt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如何写
居中先写代理词的标题,随后是对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尊称,并且要在前言的部分讲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代理权限等内容,正文中需要对买卖合同纠纷的案情进行简单的介绍,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代理意见。结尾的内容包括代理人的签名,代理日期。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加工承揽纠纷案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2006年7月17日签订的《生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需方的违约责任:供方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日需支付3‰的违约金。”尽管原告方向被告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发票后,被告的确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加工费,但责任不在被告,且被告也不需要向原告承担此违约责任。原因之
一,原告方为被告方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具体在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原因之
二,原告方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交货时间将加工件发到被告处。对于合同的交货期双方也有明确的约定,《生产合同》第八条第2项规定:“交定做物日期计算: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需方接收的入库凭证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定做物送达指定地点以需方的入库凭证日期为准。”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方式交货,均以被告的入库凭证日期为交货日期。在已发货的部分加工件订单中,双方约定最晚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但有证据证明,原告方给被告最晚一次发货时间是2006年9月28日由辽NW0953号车辆发到大连,致使被告发往日本的时间不得不推迟到2006年9月29日。这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商业信誉。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原告“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需方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原告方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被告定做的合同,被告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综合以上三点,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加工件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且质量问题严重,被告人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人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本案的反诉部分。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工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如前所述,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具有重大缺陷,给原告人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为了处理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曾派专人去日本处理此事,花费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为原告加工的不合格部分铸件的加工费为捌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既然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铸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人在损失巨大的前提下,只请求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次,原告人被人民冻结美元的利率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之间合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不是美元。但根据被告的申请,冻结了原告人外汇存款4万元美金,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原告人有很多人民币存款帐户,而且履行能力非常强,且无拒绝履行判决的任何迹象,人民冻结原告美元存款的裁定显然是错误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冻结原告美元之日起,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便大幅度提高,致使原告的美元大幅度贬值,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美元汇率损失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的反诉请求均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ttttt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5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之前有买房子了,但是现在对于合同有一点纠纷,因为对方违约了,申请了诉讼,就需要写一份代理词,我想请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审前搜集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参与了法庭调查、质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发表如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就所诉事实所主张的金额与本案实际金额出入很大。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两份《电缆供货合同》(分别签订于2014年7月10日,2014年9月24日)所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并称合同总价款为12158060.24元,目前仍欠款3537269.54元。这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事实上并非如此,原、被告所签订的两份《电缆供货合同》的总价款为9028788.4元(6934388.4元+2094400元),合同为电缆固定单价合同,数量按项目具体数量为准,截止原告起诉时止,原告共给被告送电缆及其附件价款为9167574.64元(其中电缆8958956.282元,附件208618.358元)[被告的第一组证据供货、收货凭证及出、入库汇总表(第1-471页),第八组证据退货材料汇总表(第787-792页)],被告已给付货款现金金额为5955174.68元(其中电缆款5872710.03元,附件款82464.65元),以房抵债金额666953元(332994元+333959元)(详见被告第二组证据第560-561页),合计支付电缆及其附件价款为6622127.68元[被告第二组证据第472-561页,第七组证据第757-786页],被告仅欠原告货款为2545446.96元。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金额均包括了与本案无关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所涉款项,实际上是原告以两份电缆合同起诉了三份合同(其中一份为电线合同)的价款。因此,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称,关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电线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716840.3元,已履行完毕,所欠货款全部为电缆款,显然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实际的履行情况。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数量按项目具体数量为准,原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被告项目的需求继续提供和补足了货物,总价款也远远超出原告所说的合同价款。所以,此合同仍未履行完毕。同样,如果按原告此种说法,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两份电缆合同价格总计9028788.4元(实际价款为916754.64元),何来总价款12158060.24元?所以原告的说法不成立,此三份合同都未履行完毕。
二、关于2014年5月4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晋州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2014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权法院为需方人民法院(即怀仁县人民法院)。而且,就此合同争议被告已向怀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缴纳了诉讼费用(详见证据六的第756页),所以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该合同所涉价款不应该由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三、被告未支付原告电缆及其附件价款2545446.96元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不支付原告电缆及其附件价款是因为原告所送的电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详见证据四的第702-704页)。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不支付原告的货款是被告依法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被告对此合同的产品质量纠纷保留诉权。 尽管原告辩称,货物已交付,被告未在检验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并投入使用。但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间,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检验期应为两年。根据《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以法律规定的期间为准,所以检验
期间应为两年,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的证据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所请求的价款金额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和采纳!
代理人:
律师您好!今年我买的这套商品房出了一点问题,现在只有请律师帮忙解决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贵委受理的汤某某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2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汤保娥委托,指派我们参加庭审,现结合开庭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及时协助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被申请人的权属登记办理协助义务,但并未具体写明该义务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双方未明确约定办证期限,并不意味被申请可以无限期拖延协助办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办证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此案标的物为现房,即已竣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协助办证期限最长应截止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即2002年11月28日。
被申请人宣称一直未能办证系由于其与案外第三人武汉市广宇实业发展总公司(现变更为武汉市广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申请人所在楼盘纠纷引起,因对方未能完全履行合作义务而导致办证不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事项未能妥善解决不能成为对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
二、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为申请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案中,申请人(买受人)对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被申请人(出卖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商品房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的损失亦难以评估,故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由于此案中的合同标的系现房,即已竣工房屋,逾期计算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即2002年11月28日。
法释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于2002年8月28日,显然适用法释。
此外,此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0]200号)完全一致。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均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适用法释。
综上,仲裁庭应依法支持申请人逾期办证损失请求。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应该如何写?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的书写应当包括:买卖合同的代理词的具体内容、买卖合同的纠纷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的依据等。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想请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应该如何书写,书写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关于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有可以参考的吗?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参与其与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审查了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庭审质证。现我们就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提请法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中国某某某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重庆分公司)系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某某某建设总公司)下属分公司,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承接了合川工业园区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2010年9月27日,原告与某某某重庆分公司经友好协商,就原告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供应钢材一事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约定了供应钢材的有关事宜,其中付款方式双方明确为:“从送第一批货的当日起,乙方(注:即原告)为甲方(注:即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垫支的时间为两个月,两个月到期付款后,实行月结,每月30日对账,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同时,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钢材的义务,2011年5月6日,经原告与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所属合川工业园区风力发电机项目部对账,确认自2010 年10月29日到2011年4月26日止,原告累计向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供应钢材140
3.314吨,总金额7402920.92元, 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于 2010年12月29日支付货款50万元,2011年1月27日支付货款119
2.32元,2011年4月20日支付违约金40万元,尚欠货款 690172
8.6元。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催收上述货款,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拒绝支付。2012年3月21日,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注明未清理部分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供货数量及货款金额问题
关于供货数量及价款,某某公司提交了钢材供货合同、标注有供货数量及价款并有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提(送)货单以及对账单,已经足以证明供货的具体数量为140
3.314吨及货款金额为7402920.92元人民币,扣除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50119
2.32元,尚欠货款金额为 690172
8.6元。
(二)关于付款时间问题。
《钢材供货合同》明确约定方式及时间为:“从送第一批货的当日起,乙方(注:即原告)为甲方(注:即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垫支的时间为两个月,两个月到期付款后,实行月结,每月30日对账,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根据本案的具体送货情况,某某某重庆分公司的应付款时间如下:
送货日期数量(吨)货款金额(元)应付款时间
20
10.
10.29-20
10.1
2.2910
10.246529119
2.322010年12月30日
201
1.0
1.01-201
1.0
1.1112
3.844669220.862011年2月5日
201
1.0
2.274
1.74822570
8.382011年3月5日
201
1.0
3.01-201
1.0
3.0910
6.60257312
6.562011年4月5日
201
1.0
4.12-201
1.0
4.26120.87464367
2.802011年5月5日
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钢材供货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由于《钢材供货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较高,原告主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过高的问题。
(四)关于发票的问题。
由于本案中的钢材供货系分批次供货,合同中并未约定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因此,通常来说,在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原告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在实践中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待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后再开具一张总的发票。实际上是由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来确定的,如果某某某重庆分公司需要原告按照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原告就会按照其要求开具,如果某某某重庆分公司需要待其付完全部款项后再开具发票,原告就会在得到全部款项后开具发票。总的来说,本案中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并未要求原告分批开具发票,原告就没有分批开具发票的义务,因此原告并未违约。另外,由于合同对于原告何时开具发票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
退一万步说,假设原告没有开具其已付款的发票构成违约,但这仅仅属于未履行附随义务的轻微的行为,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主要合同义务。从先履行抗辩的角度来说,原告何时开具发票合同并无约定,因此,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与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之间并无先后履行顺序,也谈不上先履行抗辩的问题。
另外,被告主观臆断其支付货款后原告不会为其开具发票,进而据此不支付货款是极其荒谬的。
(五)关于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的问题。
《钢材供货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依照该约定,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如原告败诉则由原告自行承担,如原告胜诉,则应由被告承担。
(六)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问题。
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由中国某某某建设公司总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而来,实属同一法律主体。
依照《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国某某某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系“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中国中铁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契约遵循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双方就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和律师费都在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早已预见到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否则,就应该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请参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的写法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代理词的写法是先写代理词的标题,开头是对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尊称,在前言的部分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及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正文要陈述案件的性质、案情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结尾的部分是法院的名称,代理人的签名和递交代理词的时间。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大伯买同村人的房子现在出了纠纷,让我当他的代理人,应该怎么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法官:
本人接受上诉人伍#的委托, 现在根据伍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改判驳回一审原告邹宗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伍及时为原告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判决和被上诉人邹的答辩以及本案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二审法院参考:

一,法院是否已经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问题。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称:我方向中院递交了证据: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资民终字(2015)第156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证据,双方于2007年1月28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案只是邹要求伍协助过户登记的问题。
本代理人反驳认为,一是资民终字(2015)第1568号判决书是驳回陈#要求确认被告伍、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下简称《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二是前一案只是从程序上考虑了伍、邹签订的《协议书》的有无效力的问题,并没有从实体上判决伍、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所以,不存在2007年1月28日伍、邹签订的《协议书》就有效了;三是陈对该判决不服,保留其在法定六个内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诉争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被上诉人辩称:诉争房屋是伍婚前个人财产,伍一人签字或押印就生效。
伍坚持认为,诉争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一人私自卖了,不合法。一是1990年结婚时,自己承诺我伍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人之常情),每一个人都要结婚,特别是我们那个年代,结婚前,我不可能首先要求女方答应该房屋是自己一个的,如果那样约定,陈怎么可能和我结婚生活呢?共婚前房产是否夫妻同所有,只有夫妻双方说了算数,他人物权干涉断定,无权下结论;三是婚前房产归男方还是女方或者是共同所有的相关规定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和2014年新的婚姻法规定。在这之前,并没有该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伍1983年父母分给自己的房屋后变更登记为伍名下属于其个人房屋是对新婚姻法的错误理解。何况,伍至今都承认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在《协议》上没有没有伍的签名,伍妻子也不知道此事。被上诉人所称双方签订《协议》时伍的妻子到了现场的不是事实;四是有一个细节值得研究:伍是文盲,不会写字,《协议》上伍的签名是别人代签的,如果伍的妻子陈到了现场,陈是会写字的,为什么不让陈在该协议上签字?而是其他人代为伍所签。这个事实证明,陈没有到签协议的现场,因为陈根本不知道签订协议之事。由此结论,诉争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陈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上诉人对《协议书》内容提出几点看法。
被上诉人称;根据2007年1月2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关“有伍瓦房貳间与邹双方协议房价人民币陆百元正,双方无意见,房屋两间、房后拖步在内,东边房屋排扇在内,经双方及证人在场落实,立字为据。备考,后面滴水沟为介,前面滴水前三米介,东面排扇脚介,西面滥苕窖为介。卖方:伍。买方:邹,证人:周,写据人:黄,2007年元月28日”,伍有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给买房人邹的义务,伍故意拖延造成所买房屋至今不能过户登记侵犯了邹的物权。
本代理对上述协议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提出如下异议:一是该《协议书》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和法律要件;二是《协议书》上没有要求伍协助过户登记以及在什么期限内协助过户登记;三是没有过户登记完全是邹自己造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伍故意拖延推诿;四是从协议本身看到,伍只是将房屋所有权卖给了邹,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邹。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同时享受两处宅基地使用权,何况,伍虽然结婚在同一乡镇的不同村,但是,伍除了原有宅基地外没有享受新的宅基地。

四,本案不动产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就本案而言,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登记过户,也没有约定需要上诉人协助过户协助过户的时间、方式、因此,签订了协议只能证明该合同成立,并不证明该合同已经生效,更不能证明该合同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条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本法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登记过户,只能证明该合同成立,不能证明该合同有效,更不能证明该合同合法。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合法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99年11月26日在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阐述得很清楚。不动产合同合法的前提是“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将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认定为该合同生效、诉争合同合法是混淆了诉争合同成立与诉争合同生效、诉争合同合法的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的处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案,由于2007年1月28日的买房协议上没有约定要求上诉人协助过户,属于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准确地说,没有约定要通过转移登记变更合同。应当推定或者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变更。也就是说,上诉人的不动产物权房屋未变更为被上诉人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合同有效于法无据

五,邹八年后要求伍协助过户登记超过法定二年的诉讼时效。
2007年1月28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约定合同变更转移登记房屋的时间,加之被上诉人自己的原因,从来没有要求上诉人协助过户,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至今八年期间其要求过上诉人协助过户或者是因为上诉人故意推诿拖延造成其无法过户登记。被上诉人而今八年提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个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是《民法通则》第135条有关“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期限为2年。原审原告在该买卖合同成立【没有生效】八年后提起诉讼,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99年11月26日在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第二部分第一条第六项:“第129条关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合同纠纷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为4年外,对一般进口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没有直接规定,只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个(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理解为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是2年。”房屋买卖合同是一般合同,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
本案是二手房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不是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是2年。
一审原告签订农村买房买卖合同后八年多才第一提起诉讼,其请求的诉讼时效远远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称: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涉及不动产物权转移的合同不是涉及债权的合同,加之,买房人签订协议交钱后卖房人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了买房人占有使用,所以,本案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不受诉讼时效为二年约束的相关规定。
伍反驳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买卖房屋协议签订后可以在八年提起诉讼。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以上“请求事项。”,支持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伍的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5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
顶部